劈啪你個隆的咚與基本法廿三條

一句「劈啪你個隆的咚」不止風行了香港,也為電視廣播有限公司帶上麻煩,廣管局因此句對白粗俗而「強烈勸籲」電視台檢討。的確,張偉健的馬騮仔形象深入民心,每一句對白都要異常小心,但問題是誰來界定那句說話是否粗俗?這是一個灰色地帶,決定權在於廣管局。

我並不覺得「劈啪你個隆的咚」粗俗,只是覺得很無厘頭,沒意思的一句說話,跟周潤發一句「係咁先,唔係咩呀」沒有分別。不管是對或錯,電視台隨即道歉,大概負責人都是拍過拖的男人,深明 say sorry 比抗爭較有好處。但因廣管局的一個決定,忽然令許多人都無故犯了規,學生在校內說「劈啪你個隆的咚呀,唔記得帶功課」會犯校規;執法人員也不能在執行職務時說:「劈啪你個隆的咚呀,追我九條街」。

保安局跟據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,反對聲音起始彼落,反對者許多並非反對立法,只是咨詢條文有太多含糊的地方,但偏偏灰色地帶跟日常生活也是息息相關。以圖書館業關心的一段條文為例:

  • 處理該﹝煽動﹞刊物,而沒有合理辯解
  • 管有該﹝煽動﹞刊物,而沒有合理辯解

首先,文件中沒有對「煽動刊物」作出定義,強烈暗示以武力推翻中央政府算不算煽動刊物?有多「強烈暗示」才算煽動刊物?出現了何種字眼才算煽動刊物?文件中也沒有對「合理辯解」作出定義,圖書館用者借出該刊物而又非為學術研究算不算犯法?以上含糊之處諮詢文件都沒有指引,不排除保安局未來自行判斷,而市民免不了無辜犯罪。

咨詢文件也有其他含糊的地方,在此只舉跟我較有關係的一例,若咨詢條文未能清晰列明,我們無從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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